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贵州师范大学前党委委员、副校长黄开烈的受贿及行贿案。法院一审判决,黄开烈因受贿罪被判处十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罚款100万元;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和罚款50万元;因行贿罪被判两年有期徒刑和罚款10万元。三项罪名合并,最终判决执行十四年有期徒刑和160万元罚金,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从1999年至2009年,黄开烈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相关单位在工程承包、职务晋升和款项拨付等方面,非法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094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在其2013年退休后,仍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继续收受贿赂,总额达370万余元。此外,他还在2015年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100万元。
法院认为,黄开烈的行为构成多个犯罪,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金额特别巨大,行贿情节严重,因此应依法严惩。但考虑到他在行贿罪上有自首情节及受贿部分的坦白情况,法庭最终决定从轻处罚。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论辩,黄开烈也作了最后陈述,庭审吸引了公众旁听。 球友会登录